恒力石化: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恒力石化恒力石化(SH:600346)2024-04-30 18:4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1年8月1日获批发行38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7039099786元[6] - 公司总股本为7039099786元,均为普通股[11] 股份认购情况 -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认购6733万股[10] -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认购150万股[10] - 大连冶金轴承集团公司认购52万股[10] - 大连市金州区锻压件厂认购32.5万股[10] - 烟台未来自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认购32.5万股[10]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6]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22] 股份质押与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3]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6][27]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7]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34]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34]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设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需要时设副董事长1人[61] - 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资金运用权限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单项投资金额不超30%[63] - 公司交易事项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须报董事会批准[63][64] - 公司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4][65]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投资等交易标的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关联交易)[6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66]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6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10日书面通知[67] 管理层相关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 - 7名[71]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71][72]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78]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79]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81][8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82]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3] - 满足条件时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8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20%[85]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93]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9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03] -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3]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报纸公告[99][100] - 债权人接到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99][100]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103] - 清算组应在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纸公告[104] - 债权人接到清算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04]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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