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致: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富律师、陈秋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