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非担保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非担保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10] 交易标的披露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11]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11] -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2]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控制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需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13]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4] 其他规定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9] - 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等交易可免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9]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联交易公告等文件[20] - 关联交易公告含交易概述、标的基本情况等内容[20] - 董事会会议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14]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5] - 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江山股份:江山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