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安源煤业:安源煤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安源煤业安源煤业(SH:600397)2023-11-27 17:50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人才,增强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核任职资格,遴选人员。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 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