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安源煤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 第一条 为适应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 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熟悉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