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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公司章程》
涪陵电力涪陵电力(SH:600452)2023-11-30 17:4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9年12月29日设立,2004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00万股[7]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752.9753万元[7] - 股份总数为1097529753股[10]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6]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6]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6]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诉讼[21]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2] 股东大会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7][30][31]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需在10日内反馈,同意召开需在5日内发出通知[29][3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32]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32]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3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33] -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0]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1] 董事、监事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可提非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建议名单[44]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44] - 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30%以上或5%以上股份股东合计持有达50%以上时,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45]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57] -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59]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130][131]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136]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47] - 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76] 交易审议规定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达50%及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0] - 交易成交金额、产生利润、标的营业收入、标的净利润等不同指标达到一定比例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60][6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法人、关联人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61][62] 财报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前3和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7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79]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80]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1]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82] - 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2] -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涉及3000万以上的投资或现金支出[83] - 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有规定[83]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15天通知[8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93][9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96] - 依照规定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96]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96][97] - 控股股东定义[101]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91][92] - 公司通知送达日期规定[89] - 关联关系定义[102] - 董事会可依章程制订章程细则,不同语种或版本章程有歧义时以中文版为准,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02] - 章程中数字表述含数规定[102] - 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