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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博通股份博通股份(SH:600455)2023-12-18 07:26

【打印】 【关闭窗口】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836 | 分 |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 1701305460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萍、蔡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 文 | |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52号 | 主 | 题 | 词 | |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萍、蔡启龙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陕西证监局 2 0 2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