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化工:六国化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3]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6]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报上交所[21] 协议与公告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8] - 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并公告[12][13][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审议后使用[19] 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可转债募投项目,股东大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赋予持有人回售权,回售公告至少发3次[2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报上交所[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27] 违规处理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报上交所并公告[29] - 鉴证报告认为违规,董事会公告情形、后果及措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