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建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修订)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