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安徽建工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管理。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