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天士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