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情况 -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6580万股,1993年1月全部募集到位[8] - 2003年1月14日上市,此前2002年12月19日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4500万股[8] - 2004年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19944万股[8] - 2005年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27921.6万股[8] - 2014年5月28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增至464401185股[8] - 2020年12月30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增至511771343股[8] - 2021年7月28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增至524198348股[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198348元[9] 股份管理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20]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相关规定,未执行可起诉[2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24]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5]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6] 重大事项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议[3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31]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3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31]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33]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 -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34] 股东大会相关 - 董事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37][38][3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37][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2]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43] -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等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4]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必要资料,补充资料应在会前披露[44]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45] -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的还需披露延期后日期[4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33]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4]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34] - 公司出现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等情形时,可不分利润[135] - 公司拟现金分红需满足当年度盈利等3个条件,重大投资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超3000万元[139] - 公司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14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有重大支出安排,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支出安排,最低20%[141]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3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大会决定[153]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54] - 公司指定4家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159]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61][162] - 债权人接到合并、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161][162]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65]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65]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65]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纸公告[167]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167]
国发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