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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600538国发股份(600538)2024-05-17 19:04

重大事项审议标准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4] - 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满足标准之一[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议[7] - 单笔财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况需审议[7] -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且超500万元的对外捐赠需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7] 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8]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等情形,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1]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3]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13] 提案相关规定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6] 股东大会通知与披露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18]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30]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31]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特定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31] 候选人提名与选举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32]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32] -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32] - 相关股东提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书面提出[33] - 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接受提名,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以前书面承诺[33]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3] -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的1/2才能当选[35]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5] 决议通过标准 -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0] 其他规定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42]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43]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 股东可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