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2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929452000 名 称 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 新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马晓宏、总经理陈建江、时任财务总 监高维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赛股 份、马晓宏、陈建江、高维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 场诚信档案。 【打印】 【关闭窗口】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 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