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4]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0]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1]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4] 协议与公告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7]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8] 监督与核查 - 应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9] - 应定期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监事会[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 应配合保荐人现场调查,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结论[1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0] - 若审核报告认为存在违规,董事会应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1] 其他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8] -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23]
时代出版:时代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