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 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 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