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2]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2][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独立董事会议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工作记录至少保存十年[21] - 履职可多种方式[21]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5]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2] - 保证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及时发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28]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合理费用[29]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29] - 履职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申请或向监管报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