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披露[9]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披露[9] - 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拟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同时审核[14] - 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16]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关联交易定价与披露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考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三方市场价等,无法按原则定价需说明[18]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以临时公告披露,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19] 日常关联交易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无重大变化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有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20]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特殊情况 - 与关联人进行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4]
金枫酒业:金枫酒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