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资金管理与使用期限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5] 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差异需解释,闲置投资要披露收益等信息,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公告[1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在交易所网站披露[16]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7] - 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向交易所提交、披露[17] 募投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20][21]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主体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经董事会通过并公告[21]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等内容[2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26]
氯碱化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