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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国新文化国新文化(SH:600636)2024-04-26 16:1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序提 出建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 1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 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