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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T目药*ST目药(SH:600671)2024-07-08 19:07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209 分 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400118000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名 称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2024年6月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本次更正导致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1,059.6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059.62万元。 公司存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加 勇、总经理许旭宇、财务总监于鸿坚、董事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