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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4年4月修订版)
中华企业中华企业(SH:600675)2024-04-17 19:0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近36个月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连任不超6年,已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1]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职 - 因辞职或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3]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2]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21]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前3日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8]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7]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7] 独立董事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9] - 给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29][30] 其他规定 - 不得从公司等取得额外利益[30]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0] - 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