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 7 第二条 相关术语定义 制度所指的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 责人,以及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 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 1 括如下情形: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