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交设计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1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