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根据上交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95 号"《关于上海爱 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 "《反馈意见》")的相关核查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 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 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 7-3-1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