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爱 旭股份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爱旭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