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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_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爱旭股份爱旭股份(SH:600732)2023-10-18 18: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136-8 号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 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