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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苏州高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苏州高新苏州高新(SH:600736)2024-04-26 18:38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19]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关联理财与协议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8]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34] -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34]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25] - 公司因放弃权利发生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2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3]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报发表意见[23]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除买断式委托外,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9]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等[37]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担保[37] 信息披露豁免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为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37]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为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等[40]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4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