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江苏索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 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 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