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073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文 号 72号 主 题 词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及梁衍锋、夏建丰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庚星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 8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357140000 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梁衍锋、夏建丰: 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月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