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辽宁能源《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设三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9]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0] -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1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提供资料至少保存五年[1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2] - 关联交易等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15] - 两名或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要求延期[18] 其他规定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6]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