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辽宁能源:辽宁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600758辽宁能源(600758)2024-02-02 17:38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5]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7][12]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7][12]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8]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25] 职责权限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等须同时报送[8] - 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0]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1] 信息披露 - 须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专业背景、5年内从业经历及人员变动情况[15] - 须在披露年报时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5]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须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15] - 提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须披露事项并说明理由[15] - 须按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16] 其他 - 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8]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相悖时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