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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版)
600761安徽合力(600761)2024-04-08 22:07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参 加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且在相应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