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祥龙电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