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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通宝能源通宝能源(SH:600780)2024-04-24 16:07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披露 - 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0] - 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10] 关联交易审批 - 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10] - 单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0] 交易标的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12]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披露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12]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15] 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 公司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披露标准,仅披露本次交易并说明前期未达标准交易;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仅提交本次交易审议并说明前期未履行审议程序交易[18]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6]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执行,还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21]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可预计当年度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3] 信息披露简化 - 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充分说明原因可简化披露,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交易达披露标准单独列示信息[25]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单方面获利益不支付对价等[27]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披露标准且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特殊情形披露 - 公司拟披露关联交易属国家秘密等情形,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及履行相关义务[28]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32] - 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