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