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1 -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4 年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