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4年6月9日首次发行16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89,814.87万元[7] -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644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130万股,占比48.6%[13] -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98,148,679股[13]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3] - 董事会三年内可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5] -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2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6][136] - 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4][13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多种担保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34][136]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相同,但连续任职不超6年,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63]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73][191]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1]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99]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0]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02]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03]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9]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111][112]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18]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的股东[130]
梅雁吉祥: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