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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600876凯盛新能(600876)2024-07-02 18:11

上市情况 - 公司股票在上海和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3] 关联人定义 - 境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境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 联交所关连人士于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合计权益少于30%[10] - 联交所本人、直系家属或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属联系人[10] - 联交所一名人士或其联系人另行持有30%受控公司权益合计少于10%,该公司不视作联系人[11] - 联交所相关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11] - 联交所上市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12] 关联交易定义 - 境内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19项[16] - 联交所关连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集团与关连人士等的交易,含10类[17] - 联交所共同持有的实体中关连人士可在股东大会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18] - 联交所目标公司资产占其净值或总值90%或以上时,特定交易属关连交易[18]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 - 证券部收到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判定关联交易及审议程序[25] - 持续关联交易每三年签一次协议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32] 关联交易监控 -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对关联交易实时动态监控,子公司财务每月上报情况[3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原则[20] - 关联交易五个百分比率计算公式涉及资产、盈利、收益、代价及股本[26] - 交易全面豁免条件:百分比率低于0.1%;低于1%且因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属关连交易;低于5%且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27] - 交易部分豁免条件:百分比率低于5%;低于25%且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27] - 关联交易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5] - 持续关联交易全年金额不能超已审批年度上限,超限额需重新履行变更审批程序[36] - 每年董事会专项审议关联交易,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师审核持续关联交易并出具意见[34][35][38] - 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相关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37] - 管理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以下”等不含本数[37] - 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37]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并做好登记管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