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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无锡银行无锡银行(SH:600908)2023-11-15 16:41

股东大会信息 -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11月27日13点30分,地点在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无锡农商行三楼第一会议室[4] - 本次股东大会有六项议案,包括选举执行董事、修订《公司章程》等[3] 股权与股东相关 -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4000万股股份,占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3] - 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0日)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50%的股东,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6] - 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0日)在本行授信逾期的股东,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6] - 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特殊情形除外[142] - 主要股东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百分之五十的,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按未质押部分计算[144] - 公司对单个主要股东等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144] - 大股东指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等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股东,公司每半年核实掌握大股东控制权等情况,有变化及时报告和披露[146]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依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实际修订《公司章程》,修订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完成工商备案手续后施行[16] - 原章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制定,修订后增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1] - 公司原在无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现于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2] - 公司原党委副书记1名,修订后为1 - 2名[4] 董事会相关 - 202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同意提名陈红梅女士担任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13] -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 - 兼任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1/2[7] -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师专业人士[7] - 董事会将在董事提交书面辞职报告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8] -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及三农金融服务、审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27] - 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制定资本规划[27] - 董事会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27] - 董事会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27] - 董事会维护存款人、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27] - 董事会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27] - 董事会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27]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可授权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27]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43] - 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包括党委会议提议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43] -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分别需提前10日和5日发出,临时会议书面传签表决提前3日[47] -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48]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50] - 涉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5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案形成决议,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担保事项还需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56][57] 监事会相关 - 无锡农商行根据监管规定结合实际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第六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股东大会审议[71] - 监事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保管印章[76] -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78][79] - 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罢免外部监事议案需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92] 独立董事相关 - 无锡农商行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股东大会审议[100] -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2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原则上最多在5家境内外企业兼任,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在本行任职累计不超6年[103] - 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利于履职的工作经验[106] -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特定委员会负责人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116] - 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117]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17] 股权管理办法 -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该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股东大会审议[134]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应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138]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应在取得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39] - 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