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且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召开股东大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012 年 12 月 18 日经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