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 迪"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行权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