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稿)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确保公司真实、及时、准 确、完整、公平地进行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 1 — (四)其他可能知情的内部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 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事项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