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能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宝丰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