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0 二四年四月 t and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