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