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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芳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601086国芳集团(601086)2023-11-30 17:28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6][7] 通知发出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6][7] -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12] - 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1][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持股比例要求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披露前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8] 时间间隔与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延期或取消公告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股东权利与记录保存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23]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2] 提案实施时间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3] 股东请求撤销决议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等违规的决议[26] 监管措施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28] - 股东大会召集等不符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28] - 董事等人员履职违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严重者实施证券市场禁入[28] 投票制度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9] 征集股东权利 - 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披露征集文件,禁止有偿征集[18] 表决计票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7] 关联关系表决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 信息披露 - 公告或通知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0]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规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等供查阅[30] - 篇幅长的公告或通知可在指定报刊摘要披露,全文在指定网站公布[30] -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公告[30]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0]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