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说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受让山西冀 武球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武球团"或"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合营企业和静县 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放弃剩余49.00%股权 的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合计将持有标的公司51.00%股权,从而取得其 控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 经对本次交易的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 的,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并已对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