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适用对象与原则 - 办法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4] -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等原则[7]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 - 法定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11]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11]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责任人[11] - 各部门等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11] 股东信息告知要求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应告知公司[12] 董事职责 - 董事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 董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1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27]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3]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前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32]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6] - 中期报告财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拟派股票股利等两种情形需审计[26]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27] 其他披露规定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31] - 年度报告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殊情况至少提前十五日申请延迟[34]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3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32]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3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重大事件[40]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重大事件[40]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重大事件[4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属重大事件[38] - 除董事长或行长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属重大事件[39] 报告编制与发布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相关内容编制[45]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审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意见后报送监管机构并发布[46] - 招股说明书等编制需聘请保荐人等,经初审、审核、董事长签发[48] - 临时报告发现信息应及时报告,按程序披露[47]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1]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58] - 公司各部门等未按办法进行信息监控和披露将受处罚[57] - 公司股东等未配合信息披露或非法要求内幕信息,公司可申请监管[57] - 信息披露失职或违规行为将视情节处分并追究责任[56] 信息发布渠道 - 公司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不得早于指定渠道[51] 办法生效与废止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61] - 原《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厦门银行董〔2020〕13号)废止[62]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