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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上海银行上海银行(SH:601229)2024-05-14 22:17

会议召开 -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8] -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外部监事可联名提议确定会议议案[11] - 定期会议通知提前十日送达,文件提前五日送达;临时会议通知提前五日送达,文件提前三日送达[14] - 特殊情况变更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前两日书面通知[16] 会议举行 - 会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有关联关系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方可举行[19] - 外部监事不得委托非外部监事,非外部监事不得接受委托[20] - 监事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现场会议[21] 议程与表决 - 议程调整建议需与会监事过半数举手表决通过[23]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监事或两名以上外部监事可要求暂缓表决[25] -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一票表决权[25] - 议案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27] - 书面传签表决事项提前三日送达[26]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会后两个工作日提供审阅[30] - 要求修改发言要点的监事收到记录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永久[31] 其他 - 监事会有权要求报告决议落实情况[34] - 议事规则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6] - 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或章程为准[36] - 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36] - 经股东大会通过且监管机构批准章程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废止[36]